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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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6号16层11号。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小区16栋3-4-1号。法定代表人:万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游艇款7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执行人大连胤缘游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3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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