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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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33号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村北。法定代表人:牛增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瓜坡镇田杨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陈万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陕05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519574.88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共计101821.44元及执行费78021.4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睿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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