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生、秦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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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59号案件名称
刘连生、秦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连生;秦霁;马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生,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霁,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艳,又名马艳艳,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生与被执行人秦霁、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秦霁、马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霁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连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2%,从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马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执行人秦霁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艳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艳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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