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生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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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177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生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生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阳。被执行人:周生海,男,1989年12月18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生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6日(2021)苏0804执1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车辆苏H×××××、苏H×××××、苏H×××××、苏H×××××(挂)、苏H×××××(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车辆苏H×××××、苏H×××××、苏H×××××、苏H×××××(挂)、苏H×××××(挂)。所得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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