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34号案件名称
方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方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928 民初2234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以 下简称邮政银行)地址: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59。 负责人:郭振军,男,1969 年 4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安 康市汉滨区育才路 94 号 1 栋 1 单元 602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0138。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主峰,该银行职工。 被告:方飞,男,1978年 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1413。 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方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方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方飞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撤回对被告方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文 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玉 荣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清和、崔宇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93号 下一篇 广河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