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任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86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861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任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任群英;许志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A栋207号。负责人:郭威。被执行人:任群英,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志勇,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该案(2021)湘长市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群英、许志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9日、7月29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任群英、许志勇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任群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湘A×××××别克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任群英、许志勇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勇名下不动产(产权证号00××97),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任群英、许志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许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251607.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 军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开心、司永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2209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杨丽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