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祁建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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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98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祁建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吉林省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祁建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8号原告: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 经营者:黄志发。 被告:吉林省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东环城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鲁春龙,经理。 被告:祁建园,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生,住天津市。 原告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祁建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8元,由长春市鸿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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