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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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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574号
  • 案件名称

    闫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闫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574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仁,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闫仁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5000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闫仁罚金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屋一处,现已查封产籍。因本案标的过小,故无法处置该房屋,且经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85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闫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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