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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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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刘国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一移送部门: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国华罚金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及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得:1.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八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兴业银行有1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27.15元;在平安银行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中国银行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四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331.96元、71.62元、0.02元、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四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4.73元、0.01元和两个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四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7.78元、951.13元、2元、2.35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有三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元;在福建农村商业银行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1198.44元;在福建海峡银行有一个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在其他银行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2.在互联网金融查得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五个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0.01元、2.72元、0.02元、1.52元、0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七个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987.98元、1.32元、0.58元、和四个0元;在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有一个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3.在保险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理财类产品。4.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得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5.在车辆管理所查得被执行人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注册有常光牌M21(车辆型号:102199)两轮摩托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6.在福建省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得被执行人有三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该三处房产在2019年12月26日已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拍卖款已全部兑付给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7.在证券市场、税务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国华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1.1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1.96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987.98元、在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98.4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财产刑执行的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3469.51元,剩余标的金额为96530.49元。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刘 旭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定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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