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利军、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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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倪利军、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倪利军;张海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150号原告:倪利军,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告:张海林,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倪利军与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倪利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利军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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