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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军、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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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150号
  • 案件名称

    倪利军、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雄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倪利军;张海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150号原告:倪利军,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告:张海林,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倪利军与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倪利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利军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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