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力、孟庆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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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271号案件名称
刘海力、孟庆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海力;孟庆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力,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孟庆祥,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刘海力与被执行人孟庆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船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冻结被执行人工资,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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