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徐长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5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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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5519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徐长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徐长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551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守中。被执行人徐长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长庚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425.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李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登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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