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胜、孟凡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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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54号案件名称
闫文胜、孟凡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文胜;孟凡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闫文胜,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孟凡泽,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文胜与被执行人孟凡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文胜与被执行人孟凡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被执行人孟凡泽承诺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部借款。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5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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