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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4民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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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民催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104民催6号申请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719XE。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732、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占 峰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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