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与吉林省西兴能源有限公司、杜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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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907号案件名称
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与吉林省西兴能源有限公司、杜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吉林省西兴能源有限公司;杜德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907号原告: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注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经营者:张雷,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晶,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西兴能源有限公司(原长春一汽四环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军,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澍,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杜德峰,男,1978年10月8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诉被告吉林省西兴能源有限公司(原长春一汽四环动能有限公司)、杜德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园区万豪汽车修配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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