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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闫海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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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8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闫海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闫海;侯淑伟;闫柱义;杨慧娟;桦甸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于刚,行长。被执行人:闫海,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侯淑伟,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闫柱义,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桦甸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桦甸市启。被执行人:杨慧娟,女,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神州地堪新区)。法定代表人:闫柱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闫海、侯淑伟、闫柱义、杨慧娟、桦甸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中院作出的(2019)吉02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471446.02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闫海、侯淑伟名下住房公积金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吉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慧娟名下有小额存款已被我院冻结,未发现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晶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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