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开川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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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97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开川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开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97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开川,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通川区。被执行人肖开川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陕71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并处肖开川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肖开川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金龙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从该账户依法扣划存款余额60.10元。4、本院依法向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川)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向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XX街道XX社区及社区党支部书记冯XX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肖开川在该社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肖开川罚金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已执行到位60.10元,未执行到位3939.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开川罚金刑一案,经我院依法查询,除上述财产或财产线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开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可以恢复(2019)陕71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芸审判员 胡选民审判员 陈 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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