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宝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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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898号案件名称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宝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刘宝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被执行人:刘宝,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宝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791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宝支付1.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刘宝名下保险账户。另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泰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彭 多书记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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