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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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83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龙;邹爱林;曾新俊;李爱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务部执行组长。被执行人曾维龙,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爱林,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曾维龙之妻。被执行人曾新俊,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曾新俊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维龙、邹爱林、曾新俊、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维龙、邹爱林、曾新俊、李爱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除将已冻结并扣划26510.13元发放申请人外)、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曾新俊有房屋在农村,暂不要求处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曾维龙、邹爱林、曾新俊、李爱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曾维龙、邹爱林、曾新俊、李爱华纳入失信名单系统。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3462.44元,已执行到位26510.13元,剩余案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丽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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