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财红、刘旺银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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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44号案件名称
杨财红、刘旺银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财红;刘旺银;张小群;张顺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44号原告:杨财红,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流光岭镇。被告:刘旺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被告:张小群,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被告:张顺红,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原告杨财红诉被告刘旺银、张小群、张顺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财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财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书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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