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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财红、刘旺银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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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44号
  • 案件名称

    杨财红、刘旺银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财红;刘旺银;张小群;张顺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44号原告:杨财红,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流光岭镇。被告:刘旺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被告:张小群,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被告:张顺红,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原告杨财红诉被告刘旺银、张小群、张顺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财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财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书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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