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童碧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3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394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童碧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童碧荣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394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被告:童碧荣,女。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碧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