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成才、毛福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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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253号案件名称
邓成才、毛福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成才;毛福成;邓成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253号申请执行人:邓成才,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毛福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邓成岩,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邓成才、毛福成与被执行人邓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6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成岩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成才、毛福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成岩已履行7000元,剩余案件款83500元申请执行人邓成才与被执行人邓成岩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邓成岩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之前给付邓成才2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邓成才以“已与被执行人邓成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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