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麻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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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麻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麻祥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51号原告: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孟凡波,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麻祥光,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与被告麻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阳区德源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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