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振文、文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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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965号案件名称
曹振文、文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振文;文杰;焦天柱;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鲸动粮食商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965号原告曹振文,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文杰,男,199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焦天柱,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鲸动粮食商行。地址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镇闫店村。原告曹振文诉被告文杰、焦天柱、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鲸动粮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振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文杰、焦天柱、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鲸动粮食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振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文撤回对被告文杰、焦天柱、开封市祥符区罗王鲸动粮食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振文承担。审判员 段耀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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