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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沟镇高庄村委会、朱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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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462号
  • 案件名称

    展沟镇高庄村委会、朱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展沟镇高庄村委会;朱秀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展沟镇高庄村委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623003185901k,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展沟镇高庄。法定代表人:高久德。被执行人:朱秀华,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执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展沟镇高庄村委会与朱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朱秀华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朱秀华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1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执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峰审判员  胡喆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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