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刘红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锦荣轻纺城街9号。经营者:方光有。被执行人:乔玉霞,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刘红新,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芳友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乔玉霞、刘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乔玉霞、刘红新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