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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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乔玉霞;刘红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锦荣轻纺城街9号。经营者:方光有。被执行人:乔玉霞,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刘红新,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芳友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乔玉霞、刘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芳友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乔玉霞、刘红新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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