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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斌、樊金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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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46号
  • 案件名称

    闫文斌、樊金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闫文斌;樊金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闫文斌,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正春,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樊金连,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闫文斌申请执行樊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文斌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樊金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樊金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次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樊金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在延川县永坪镇寺村行政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樊金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将被执行人樊金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闫文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樊金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闫文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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