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唐孝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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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21号案件名称
杨勇军、唐孝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勇军;唐孝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孝伪,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唐孝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孝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唐孝伪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孝伪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唐孝伪欠申请执行人杨**军本金62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65000元,被执行人唐孝伪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军4500元,现被执行人唐孝伪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军60500元。二、被执行人唐孝伪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军4500元,直至清偿完60500元为止。三、申请执行费875.00元,由被执行人唐孝伪承担。四、被执行人唐孝伪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21年9月22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陆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戴群书 记 员 李辉附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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