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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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88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天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鑫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存放在北大湖镇西家村小学操场内1000立方米黑冰花荒料交付给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材有限制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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