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卫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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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70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卫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卫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被执行人:胡卫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卫军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732.10元,并以16073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滞纳费,支付律师费48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79元。该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胡卫军未履行,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卫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通过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其他在车辆、证券等无财产信息;本案在审理中已对胡卫军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安铁分局西站100幢2-307室房屋进行了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卫军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获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20)陕09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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