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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恢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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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恢343号
  • 案件名称

    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李明月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朱宁,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73602748。法定代表人:李明月,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明月,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宁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李明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鲁0281民初10825号民事调解书﹞,对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所有的210箱帽子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解除对这210箱帽子的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房产进行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被执行人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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