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恢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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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恢343号案件名称
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宁;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李明月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朱宁,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73602748。法定代表人:李明月,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明月,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宁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李明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鲁0281民初10825号民事调解书﹞,对青岛飞宇制帽有限公司所有的210箱帽子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解除对这210箱帽子的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房产进行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被执行人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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