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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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42号案件名称
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2号申请人: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25号万科时代广场19栋1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52134846G。法定代表人:胡秋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岭背林场老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42424363。法定代表人:吕翼,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XXXXXX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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