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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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全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全敏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06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全敏,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全敏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从2021年7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84元,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联系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到位384元,收取对应执行费50元,其余案款334元如数上缴财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向移送执行单位通报了执行情况。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8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程仕俊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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