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众军、李辉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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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31号案件名称
唐众军、李辉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众军;李辉权;王永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唐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辉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众军与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110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众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唐众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金融账户,并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的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永梅有保险,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永梅保险金,该案为系列执行案,被执行人李辉权名下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因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唐众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14031.11元,诉讼费、执行费已开票收取,尚有15968.8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梅、李辉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唐众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唐众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众军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岳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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