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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长斌、迟宗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3民初4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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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4049号
  • 案件名称

    郝长斌、迟宗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郝长斌;迟宗泉;荀文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3民初4049号原告:郝长斌,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迟宗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荀文超,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斌诉被告迟宗泉、荀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荀文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长斌撤回对荀文超的起诉。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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