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长斌、迟宗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3民初4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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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4049号案件名称
郝长斌、迟宗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长斌;迟宗泉;荀文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3民初4049号原告:郝长斌,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迟宗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荀文超,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斌诉被告迟宗泉、荀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荀文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长斌撤回对荀文超的起诉。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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