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2民初1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2民初1626号案件名称
王海涛、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海涛;常德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2民初1626号原告:王海涛,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常德印,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王海涛与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包静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玉梅、陈廷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501号 下一篇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洋县龙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