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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2民初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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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2民初1626号
  • 案件名称

    王海涛、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海涛;常德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2民初1626号原告:王海涛,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常德印,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王海涛与常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包静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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