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大平、罗昌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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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112号案件名称
易大平、罗昌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易大平;罗昌权;何仲发;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大平,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53622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昌权,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9124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仲发,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4417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法定代表人:严玉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锋,系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81006396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龄,系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051036293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易大平、罗昌权、何仲发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易大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8元,予以退回易大平,上诉人罗昌权、何仲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8元,予以退回罗昌权、何仲发。审 判 长 杨 梅审 判 员 蒙彩虹审 判 员 张德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红燕书 记 员 熊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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