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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大平、罗昌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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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112号
  • 案件名称

    易大平、罗昌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易大平;罗昌权;何仲发;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大平,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53622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昌权,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9124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仲发,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4417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法定代表人:严玉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锋,系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81006396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龄,系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051036293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易大平、罗昌权、何仲发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易大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8元,予以退回易大平,上诉人罗昌权、何仲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8元,予以退回罗昌权、何仲发。审 判 长  杨 梅审 判 员  蒙彩虹审 判 员  张德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红燕书 记 员  熊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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