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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凡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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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36号
  • 案件名称

    钟凡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钟凡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钟凡,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0216193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中街路15号楼2单元3层15号,现住址海城市析木镇柳官屯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21年4月16日被海城市公AN局合并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海城市公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30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彦轮,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593号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凡于2021年4月14日9时4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城市析木镇市场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钟凡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查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钟凡的亲笔陈述、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凡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钟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钟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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