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杨四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0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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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04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杨四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杨四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陈伟乔,系行长。被执行人杨四英,女,1967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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