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鹏、杨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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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9号案件名称
张某鹏、杨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鹏;杨某华;陈某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9号申请人:张某鹏,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杨某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陈某清,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张某鹏与被申请人杨某华、陈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华、陈某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含股权、房产)。申请人张某鹏以10万元银行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华、陈某清1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张某鹏名下5万元银行存折两张。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俊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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