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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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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08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08号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温州市乐清市硫市镇马道头村。法定代表人:廖昌青。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市华仪电力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廖 玉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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