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先清礼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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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321号案件名称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先清礼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先清礼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21号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23837229。法定代表人:胡城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先清礼,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清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864.05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先清礼银行存款2864.0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二、查封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尚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21号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23837229。法定代表人:胡城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先清礼,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清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864.05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先清礼银行存款2864.0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二、查封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尚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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