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恢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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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恢95号之三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恢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90103398。法定代表人:张俊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毅,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董学文,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丁多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俊凤,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毅、董学文名下共有的,抵押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2栋302(权证号:14000788,14000789)的房屋,该房屋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3587416元接受该房屋,以抵偿本案债务。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19498.37元,已执行到位3587416元,执行费38274元(已收取382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同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恢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90103398。法定代表人:张俊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毅,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董学文,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丁多红,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俊凤,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毅、董学文名下共有的,抵押于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2栋302(权证号:14000788,14000789)的房屋,该房屋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3587416元接受该房屋,以抵偿本案债务。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市美度概念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毅、董学文、丁多红、张俊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19498.37元,已执行到位3587416元,执行费38274元(已收取382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同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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