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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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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29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2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东街18号。被告:刘奋有,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硝河乡隆堡村上平组2-020。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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