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29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奋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2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东街18号。被告:刘奋有,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硝河乡隆堡村上平组2-020。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