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斌、蔡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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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57号案件名称
王家斌、蔡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家斌;蔡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斌,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蔡浩,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家斌与被执行人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陕0724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蔡浩分别于2021年2月12日、同年5月30日前偿还王家斌借款本金各5000元。逾期后,债务人蔡浩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家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婚姻、不动产、车辆、保险等信息,暂未发现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微信账户余额438.68元,冻结并扣划其西乡农商银行账户余额99.4元,合计538.08元,本案债权人王家斌领取316.52元,另案债权人马忠虎领取221.56元。2.经线下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蔡浩于2011年6月与前妻离婚,2015年2月从峡口镇政府辞职,至今无法查找到其具体下落和住址,在原工作单位及户籍地社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蔡浩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于2015年11月已经全部提取,现已销户。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家斌进行了谈话,向其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王家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浩执行查控的状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保留其未受偿的借款9683.48元的债权。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亦予以认可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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