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时雨、毛德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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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38号案件名称
晏时雨、毛德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晏时雨;毛德长;陶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538号申请执行人晏时雨,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毛德长,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陶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时雨与被执行人毛德长、陶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晏时雨与被执行人毛德长、陶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旭星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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