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民、文响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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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善民、文响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善民;文响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善民,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文响华,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陈善民与文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响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响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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