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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郝创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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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2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郝创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郝创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瑞。被执行人:郝创荣,男性,1987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孤山镇。被执行人:张海丽,女性,1985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孤山镇。被执行人:姬勇新,男性,1981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黄甫镇。被执行人:郝慧莲,女性,1984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黄甫镇。被执行人:郝海彦,男性,1974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孤山镇。被执行人:王慧荣,女性,1974年04月11出生,汉族,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创荣、张海丽、姬勇新、郝慧莲、郝海彦、王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创荣名下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创荣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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