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霞与秦健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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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170号案件名称
张洪霞与秦健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洪霞;秦健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霞,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秦健锋,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与被执行人秦健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健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洪霞于2021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许金额,进行了扣划,暂未发现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9257.02元,未执行到本金25742.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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