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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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67号案件名称
郑某某、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某某;颜某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67号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世华,男,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文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录敏书 记 员 张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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